台南應用科技大學颺青服務社社長選舉罷免辦法
民國93年6月9日社員大會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台南女子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颺青服務社(以下簡稱本社)組織章程第參章第八條訂定

   之。
第二條   本社社長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第三條   依本辦法選舉、罷免本社社長。
第四條   凡具備本社社員身份,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登記為社長候選人:
   (一)本校日間部大學部四技二、三年級學生、二技一年級或七技四年級以上學生。
   (二)曾任本社幹部表現優異者。
   (三)學業及操行成績,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七十分以上,操行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
   (四)未曾受記小過以上處分者。
第五條   符合資格之社員,得於每次選舉日十日前,向幹部會議提出登記,經幹部會議審查資格無誤後,始可成為

   候選人。
第六條   候選人登記日截止前,若無人登記,則由幹部會議宣布展延三~五日,若仍無人登記,則由在校顧問召集

   現任幹部互相推選一人登記成為候選人。
第七條   凡本社社員均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八條   社員投票時,應憑本人學生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領取選舉票
第九條   社員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投票,逾時不得投票。
第十條    社長選舉結果需有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投票人數達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始為成立。
    選舉結果以得票相對多數者當選,得票數次多者為副社長。
第十一條    候選人若僅有一人時,其得票數須達出席投票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若未達到當選標準時,重新辦理登記

    及選舉。
第十二條    社長任期內若有重大違規事項,得由社員向幹部會議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二個月者,不得罷免。
第十三條    罷免案之提案應附理由書,並有十五名以上社員連署。
第十四條    罷免案於未徵求連署前,原提案人得以書面向幹部會議撤回罷免提案。
第十五條    幹部會議收到罷免提案次日起三日內,通知提案之領銜人於七日內完成連署,逾時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罷免案經查明連署合於規定後,幹部會議應為罷免案連署成立之宣告;其不合於規定經宣告不成立之罷

    免案,原提議人對同一被提議罷免人不得以相同之罷免理由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第十七條    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應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提議罷免人,被提議罷免人得於收到罷免理由書,於次

    日起三日內提出答辯書,但其內容應與罷免理由書所載罷免理由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第十八條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之後十四日召開社員大會投票決定。
第十九條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及「不同意罷免」兩欄。
第二十條    罷免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應合於下列規定,同意罷免票多於不同意罷免票且達投票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者,即為通過,票數相同時,即為通過罷免案。
第二十一條    幹部會議應於罷免案投票完畢三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被罷免人應自罷免案通過公告之日起,解除

    職務。

    罷免案成立後,所遺任期若在六個月以上者,需辦理補選,所遺任期不滿六個月者,由副社長代理社

    長職務。
第二十二條    罷免案未通過者,在該被提議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以相同之罷免理由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第二十三條    選舉、罷免投票日不得訂於校訂假期前後一日、期中期末考試及考試前一週。
第二十四條    本法經社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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